
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分会的名称为中关村炎黄中医药科技创新联盟中医适宜技术推广分会(以下简称分会)。
第二条:本分会为中关村炎黄中医药科技创新联盟的二级机构,是由全国各领域确有中医专长的专家、学者和医药教育机构、科研机构、医疗机构、培训机构等单位自愿组成的全国性、行业性的学术团体。
第三条:本分会宗旨是:充分发挥行业领导作用,挖掘推广中医药适宜技术,规范中医药适宜技术师承流程、培训教育制度,制定适宜技术操作规范。本委员会将在中关村炎黄中医药科技创新联盟的领导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积极开展各项技术培训活动,不断提升基层医生中医药服务水平,为实现中医药技术的传承发展“健康中国”远大目标贡献坚实力量。
第四条:本分会依法接受中关村炎黄中医药科技创新联盟的领导。
第五条:本分会接受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本分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大庆艺程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第七条:本分会三年一届。
第二章 理事会
第八条:本分会由理事单位,个人理事组成。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分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分会的意愿;
(三)在中医药适宜技术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医疗、保健的专家、学者、教授,以及制药企业,养生基地等单位和个人,承认并遵守本分会章程,可以申请成为分会理事;
第十条:理事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团体理事和个人申请入会者,需由分会理事或者常务理事介绍并提出书面申请;
(二)经理事会讨论审批通过初审后,报分会会长、秘书长审批,理事代表大会通过民主选举程序后,报总会备案;
(三)由常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统一颁发理事证书。
第十一条:理事享有下列权利:
(一)优先参加本分会组织或举办的各种活动;
(二)优先享受本分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三)对本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五)优先获得本分会提供的有关信息资料。
第十二条:理事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分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分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分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四)积极参与本分会的工作和活动,完成本分会委托的各项工作;
(五)按时交纳会费,接受本分会的监督和检查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理事退会应提出书面申请,收回理事证书。理事拒不履行理事义务且连续两年无故不参加本分会组织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理事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有严重违反本分会章程的行为,经会长办公室表决通过,予以终止理事资格或予以除名。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本分会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情况;
(四)讨论和决定分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决定其他重要事宜。
第十六条: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代表大会执行大会执行机构,对理事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常务理事的职权:
(一)执行理事代表大会决议,负责领导组织本分会工作;
(二)筹备召开理事代表大会;
(三)向理事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四)决定理事的吸收;
(五)审议、批准设主办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推选或聘任理事会常设办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七)审议分会的分支机构工作计划;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信或其他方式召开,并通过理事变更和增补。
第十九条:每年召开一次分会年会,总结过去一年开展工作,部署下一年工作计划。
第二十条:本分会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副秘书长若干名,由秘书长提名,常务理事会通过;常务理事若干名,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一条:本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任期三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分会会长办公会表决通过,报中关村炎黄中医药科技创新联盟批准连任,但最长为只能延期一届(三年)。
第四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二条: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接受国内单位企业和个人捐赠;
(三)政府拨款或政府项目;
(四)开展活动的服务费,咨询费,会议的会务费,培训费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条:经费由总会统一管理,必须用于本分会章程的工作任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严格按照中关村炎黄中医药科技创新联盟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财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经办人调动或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四条:资产管理严格执行中关村炎黄中医药科技创新联盟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换届之前,必须接受中关村炎黄中医药科技创新联盟审查。
第二十六条:本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七条:章程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理事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八条:修改后的章程须在理事代表大会通过后十日内报中关村炎黄中医药科技创新联盟备案。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九条:本分会完成宗旨或解散或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分会会长办公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三十条:本分会终止协议须经分会会长办公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关村炎黄中医药科技创新联盟审查同意。
第三十一条:本分会终止前,须在中关村炎黄中医药科技创新联盟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本分会经中关村炎黄中医药科技创新联盟批准即可终止。
第三十三条:本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上交中关村炎黄中医药科技创新联盟处理。
第七章 说明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经2024年4月28日中关村炎黄中医药科技创新联盟中医适宜技术推广分会第一次理事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在分会会长办公会。
